(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芹、王某涛、周某与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芹,王某涛,周某,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王某芹,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涛,男,1983年10年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王某芹,系王某芹之子。原告周某,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某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芹、王某涛、周某诉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芹、王某涛、周某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芹、王某涛、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芹、王某涛、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芹、王某涛、周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