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嫦凤与周章亮、王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嫦凤,周章亮,王月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林嫦凤,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蔡兴平,男,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周章亮,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月莲,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周章亮之妻。原告林嫦凤诉被告周章亮、王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嫦凤诉称,2011年8月5日,被告王月莲向其借款5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付息至2014年5月5日,本金55000元以及此后利息一直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周章亮辩称,其未经手此事,不清楚具体情况。被告王月莲辩称,该借款实际是互助会款,原告最后一个标会,没钱付给,就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作为借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王月莲向原告林嫦凤借款55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王月莲付息至2014年5月5日,本金55000元和此后利息至今未还。上述借贷发生在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月莲认为本案借款为互助会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林嫦凤与被告王月莲借贷事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该借款本息被告王月莲应予偿还。上述借贷发生在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嫦凤借款5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周章亮、王月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美铜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