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何茂清、熊秀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明,何茂清,熊秀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吴建明,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何茂清,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熊秀珍,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吴建明与何茂清、熊秀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建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建明负担。审判长 赵建敏审判员 江元晖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瑜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