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北里甲1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浒,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31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张伟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前赔偿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七千元;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7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