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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峰,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受理原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唐山市路南区XX号,但被告自2011年12月30日入住路北区XX室居住生活至今,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唐山市路南区XX号,但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其在路北区XX室连续居住生活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本案应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毕雪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