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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龙秀峰与胡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秀峰,胡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龙秀峰。被执行人:胡腾。龙秀峰与胡腾民间���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胡腾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十六张(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