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某、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嵇国民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83-1号原告曹某。被告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嵇国民。被告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嵇国民、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嵇国民、阚某价值12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并以案外担保人李斯贵坐落在谷城县石花镇余店村三组,房产证号:谷城县房权证石花字第××号私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为使可能因原告曹某的错误申请给被告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嵇国民、阚某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志金商贸有限公司、嵇国民、阚某价值12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案外担保人李斯贵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石花镇余店村三组,房屋证号:谷城县房权证石花字第××号房屋同时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