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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306号原告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杉德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604号。代表人孙子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程,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豆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以下简称白鸽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二楼C4-02号。经营者李鸽。委托代理人郝旭东,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该商行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案由:合同纠纷2015年4月24日原告杉德公司起诉被告白鸽商行,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返还55787.2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支付原告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55787.2元,于2014年5月20日前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番禹路支行;账号:31006615301815006××××)。二、若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违反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98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商厦白鸽通讯商行负担200元。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