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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小冬与李金皋、姚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冬,李金皋,姚霈,袁佳杰,韩二功,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蔡小冬。委托代理人蔡裕明。委托代理人郭艳妮,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皋。被告姚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佳杰。被告韩二功。被告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二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冬与被告李金皋、姚霈、袁佳杰、韩二功、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君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