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小冬与李金皋、姚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冬,李金皋,姚霈,袁佳杰,韩二功,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蔡小冬。委托代理人蔡裕明。委托代理人郭艳妮,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皋。被告姚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佳杰。被告韩二功。被告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二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冬与被告李金皋、姚霈、袁佳杰、韩二功、如皋市弘优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君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