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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韩文登与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登,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韩文登,男,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覃春锦。原告韩文登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健怡独任审判,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奇志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江健怡、人民陪审员孔梓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文登诉称,被告是原告与覃春锦于2008年5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持80%的股份。2014年1月,在没有经原告和执行董事合法任命的情况下,胡烈初等人进入被告参与经营管理,后原告逐渐淡出公司,胡烈初等人将公司据为己有,全面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以至于原告无法经营公司,也无法得知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该要求,但被拒绝。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提供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证据2.《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证据3.快递单、申请书、快递查询各1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查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3,形式和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证据2以证明其是被告的股东,该证据能与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是于2008年5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原告、覃春锦,法定代表人为覃春锦。2014年10月28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等),并要求被告在15日内答复。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收到该邮件,但没有向原告作出答复,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请求查阅、复制的会计账簿等资料具体指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交易凭证、销售发票,其中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显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该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原告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并在诉讼中表示其请求查阅的会计账簿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账簿,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立于2008年5月19日,因此查阅账簿范围应从被告成立之日,即2008年5月19日起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5年11月19日;原告请求查阅交易凭证、销售发票,交易凭证、销售发票性质上属于会计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目的在于使股东能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也应在股东查阅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也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复制,但法律仅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原告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查阅、复制被告的年度审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并非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制作的报告,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制作过年度审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原告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从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及对应的会计凭证给原告韩文登查阅;二、驳回原告韩文登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此款已由原告韩文登预付),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淋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江健怡人民陪审员  孔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