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春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介绍认识后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能进一步培养感情,且被告多有夜不归宿的情形,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被告陈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夜不归宿,也不存在半夜一两点回家的情况,不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时结婚前被告给过原告金器和手表,结婚当天有4万元的红包是被告家里的。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上述的东西要求原告返还,手表、戒指、项链、手链、耳坠、吊坠之类的要求原告折现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于2013年经双方家长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王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即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婚前对彼此有一定了解,但因双方结婚时年纪尚轻,婚后共同生活尚不满一年,对婚姻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理应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没有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被告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