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向涛与石福春、石福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涛,石福春,石福阳,叶松阳,叶林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65号原告:黄向涛。被告:石福春。被告:石福阳。被告:叶松阳。被告:叶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涛诉被告石福春、石福阳、叶松阳、叶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向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向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向涛负担。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支培銮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管露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