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薛春和与李国训、唐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和,李国训,唐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薛春和。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训。被告唐勇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原告薛春和与被告李国训、唐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春和诉称:2015年3月26日19时35分,被告李国训驾驶湘J2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竹园小区前路段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国训在该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进行治疗,已经产生医疗费八万多元。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李国训已经支付四万元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支付医疗费一万元。但自2015年4月15日以后,原告家属及交警部门再也未能与被告李国训取得联系,同时被告李国训经营的商店也已经被转让。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国训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约2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以原告鉴定后的金额为准);2、被告唐勇耀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国训、唐勇耀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薛春和不能提供的被告李国训、唐勇耀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对被告李国训、唐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春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