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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邹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被告韩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汉江工具责任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力,系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