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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善荣与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善荣,李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50-2号原告:金善荣,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李志荣,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荣与被告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屋,并以其所有的庐江县汤池镇汤池街道东街房屋(庐房证(99)字第0635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金善荣所有的庐江县汤池镇汤池街道东街房屋(庐房证(99)字第06358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