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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彦华与张佰忠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华,张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华,女,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佰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王彦华申请执行张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根据王彦华的申请,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3)松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佰忠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二组正房四间、门房两层八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张军忠所有的蒙D******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了担保人张军忠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春城家园16号楼8单元7楼东户(产权证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880**号)的房屋,因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张军忠所有的蒙DKU9**号丰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军忠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春城家园**号楼*单元*楼东户(产权证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岱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