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孙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某,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静,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正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