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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亦建与孙贞明、张积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亦建,孙贞明,张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鸿海,男。被执行人孙贞明,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积宏,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梁亦建诉被告孙贞明、张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贞明、张积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亦建与被执行人张积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被执行人孙贞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亦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