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张国田、万江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张国田,万江凤,王传桂,陆井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大华路鸿基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彦、倪加宛,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田。被告万江凤。被告王传桂。被告陆井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告张国田、万江凤、王传桂、陆井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田、万江凤、王传桂、陆井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国田、万江凤、王传桂、陆井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