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旭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旭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360号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二区甲8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小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易,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旭辉,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旭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