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荣全诉陈建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全,陈建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林荣全,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建滨,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全与被告陈建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全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荣全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全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