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某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在199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我们都是再婚,没有婚生子女,我们再婚之前各自都有孩子,我有一儿子梁某今年29岁,被告有一女儿李某,后改名为梁某,今年也29岁。婚后初期感情挺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现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俩结婚多年,不达到我的条件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婚生子女。原、被告再婚之前各自有一名婚生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书、居住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近20年,双方已经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在以后生活中能共同珍惜、维系,互敬互谅,仍可以继续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