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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后秋与被执行人李红华、邓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后秋,李红华,邓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黄后秋。被执行人李红华。被执行人邓圣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黄后秋与被执行人李红华、邓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红华、邓圣玉的存款(收益)104821元[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370元,申请执行费1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重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