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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聪、彭爽申请宣告王春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05号申请人彭某,男,200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彭某甲,男,200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上述两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某某,女,194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申请人之祖母。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成华,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失踪前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彭某、彭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某、彭某甲诉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父亲彭某乙结婚后,于2005年9月生育申请人彭某,2007年7月生育申请人彭某甲。2010年12月,申请人父亲彭某乙因病过世后,2011年2月,被申请人擅自离家出走,留下两个年幼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奶奶抚养,同时断绝了与家人的一切联系。申请人监护人及亲属到处寻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均音讯全无。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连续满4年时间。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经审查,彭某、彭某甲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王某某与彭某乙结婚后,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生育彭某及2007年7月8日生育彭某甲。2010年12月26日,彭某乙因病去世。2011年2月,王某某离家出走,一直与家里没有联系,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现彭某、彭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春花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某自2011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已有四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其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彭某、彭某甲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