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亮、尹玉会与余海奇、蒲小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尹玉会,余海奇,蒲小芹,童策,童军,肖元旭,怀远县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74号原告:王亮,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理人:尹玉会,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10组37号,系王亮母亲。原告:尹玉会,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仲波,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余海奇,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蒲小芹,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童策,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童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肖元旭,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第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尹玉会与被告余海奇、蒲小芹、童策、童军、肖元旭、怀远县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王亮、尹玉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尹玉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尹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王亮、尹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