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连清与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清,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马连清,男,1960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羊山村。法定代表人田万有,经理申请人马连清与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12月12日经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密劳仲字(2015)第94号调解书确定,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人马连清工资等款六万四千四百六十七元四角七分。申请人马连清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已停产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密劳仲字(2015)第9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