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小星与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星,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陈小星,农民。被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炎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星与被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