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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文枝与林樱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林文枝,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樱樱,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枝与被告林樱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枝未在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清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