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锦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锦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中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震明,温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跃新,男,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锦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锦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斌,被上诉人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震明、陈跃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熊建安代理审判员邱丽琴代理审判员张树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