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与朱春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朱春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所在地:靖宇县。负责人:由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光盛,男,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文,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职员,住靖宇县。被告:朱春炳,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诉被告朱春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