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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魏瑞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魏瑞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海拉提,该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再明,木垒县照壁山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肖猛,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房屋征收办职工。被告:魏瑞光,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木垒县照壁山乡城关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魏瑞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昌菊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