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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单康林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康林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43号罪犯单康林,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出生,汉族,新疆木垒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1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单康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2013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康林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止)。201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刑减(假)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康林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单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单康林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康林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单康林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上、下半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22日、2014年12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2011年1月25日、2014年10月23日,已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单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康林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