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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延芬与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延芬,杨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曹延芬。被告:杨琳,济宁市兖州区九一医院妇产科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延芬与被告杨琳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芬撤回对被告杨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