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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芳芹与被告肖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芹,肖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陈芳芹,女,汉族。被告肖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芹诉被告肖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芹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芳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