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你行62XXXX41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