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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你行62XXXX41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