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得功与李华威、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功,李华威,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马得功,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威,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玉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彦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代表人刘保全,该分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号。代表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得功与被告李华威、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9时20分,刘长付驾驶豫Q×××××/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刘阁至古城5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古洞乡钱庄北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马得功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得功及乘车人申小雨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刘长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小雨被送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1、头部外伤;2、臀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医院给予马得功止血、营养脑细胞等治疗。2014年11月10日,马得功出院。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8609元。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不适随诊,定期复查。李华威系豫Q×××××/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经营者,刘长付系李华威的聘用司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主车的被挂靠单位,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系挂车的被挂靠单位。豫Q×××××/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华威向马得功和申小雨共支付费用19000元。马得功和申小雨系夫妻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同意于领取调解书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马得功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同意于领取调解书后二十日内向被告李华威退还垫支费用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得功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