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辖区全力一路全力南公寓B408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吴某华硕牌A55XI32IVD型金色笔记本电脑1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4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窜至本辖区全力一路全力南公寓B326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段某联想牌N480A型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价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资料及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