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二毛与谢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毛,谢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王二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三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二毛与被告谢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东升,被告谢三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二毛诉称:王二毛在枞阳县从事钢材销售,谢三友经营预制板厂。2010年2月12日,谢三友在王二毛钢材店赊购了价值15780元的钢材。2013年6月,谢三友归还了王二毛钢材款3000元,尚欠12780元。嗣后,王二毛多次向谢三友催款未果。请求判令谢三友给付王二毛上述货款12780元。谢三友在庭审中辩称:谢三友与王二毛系朋友关系。谢三友赊购王二毛的钢材后,先后三次归还钢材款,每次各归还3000元,实际尚欠王二毛钢材款6780元。经审理查明:王二毛与谢三友系朋友关系。王二毛在枞阳县经营钢材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钢材销售等业务。谢三友经营预制板厂。2010年2月12日,谢三友在王二毛钢材店赊购钢材15780元,谢三友向王二毛出具15780元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二毛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捌拾元整(15780元)。此据,今欠人谢三友。2010年2月12日”。2013年6月,谢三友归还王二毛钢材款3000元,尚欠12780元。嗣后,王二毛多次催款无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王二毛与谢三友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谢三友因该买卖合同欠王二毛货款,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王二毛要求谢三友支付货款12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谢三友在庭审中提出其先后三次归还王二毛欠款,每次各归还3000元,实际欠款只有6780元的主张,因其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二毛货款12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谢三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