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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顺欣(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顺欣(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938311-5。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欣(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西片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790050-1。法定代表人丁马思,总经理。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欣(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5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若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