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孝千公司与党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负责人高孝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党保林,男,汉族。被告高振虎,男,汉族。被告刘国强,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诉被告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国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虽经多方联系,但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刘国强本人,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对被告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退还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