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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孝千公司与党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负责人高孝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党保林,男,汉族。被告高振虎,男,汉族。被告刘国强,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诉被告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国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虽经多方联系,但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刘国强本人,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对被告党保林、高振虎、刘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退还原告韩城市孝千工程机械贸易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