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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自愿和好,现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