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步锋与钱浩保、陈小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步锋,钱浩保,陈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步锋。被执行人钱浩���。被执行人陈小和。陈步锋与钱浩保、陈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熟兴民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钱浩保、陈小和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步锋借款47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的利息20000元,合计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75元,被执行人钱浩保、陈小和负担1275元。因钱浩保、陈小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钱浩保的银行存款6100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步锋。另发现���被执行人钱浩保、陈小和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21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2013)熟兴民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