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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日武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武,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李日武。委托代理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法定代表人詹晓晖,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武与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武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