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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与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元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元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俞厚富,俞永祥,俞青荣,韩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会龙大道)。法定代表人傅伟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俞厚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元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轻纺市场二楼E区。法定代表人韩建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俞厚富。被执行人俞永祥。被执行人俞青荣。被执行人韩建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与被告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元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俞厚富、俞永祥、俞青荣、韩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泛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俞永祥、俞青荣、韩建龙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青荣名下的位于温馨花园34幢102、202室的房产一处、绍兴市旭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机动车一辆、绍兴元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机动车一辆,因财产系轮候查封,且车辆去向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