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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贵诉王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王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贵,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男,32岁,汉族,个体养牛户,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诉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王君(又名王伟)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君(又名王伟)起诉。本院认为,在此案进行审理时,原告王贵因与被告王君(又名王伟)达成和解并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撤回对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书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