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辖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华体塑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华体塑胶有限公司,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辖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南京华体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申请人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266号。上诉人南京华体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塑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农商行)、原审被申请人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塑胶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商特字第1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体塑胶公司在原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称,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华体塑胶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的诉请标的金额合计4848499元,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华体塑胶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的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三元塑胶公司向句容农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担保财产所在地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为句容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体塑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华体塑胶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体塑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华体塑胶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华体塑胶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郭庄镇金星村的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三元塑胶公司向句容农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财产所在地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为句容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华体塑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