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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熊家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林振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李毅威审判员 凌华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