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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勤、薛小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张勤,薛小冬,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勤。被执行人薛小冬。被执行人刘倩。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勤、薛小冬、刘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勤偿还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律师服务费199877.5元;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范围内对被告薛小冬、刘倩抵押的座落在兴化市XX居委会XX西路南侧2-6号所有权证为兴房权证兴化字第××号、XH××45号,建筑面积为365.68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借款本金230万范围中的本金63833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范围内对被告薛小冬、刘倩抵押的座落在兴化市XX居委会XX西路南侧2-6号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化字第××号、XH××43号,建筑面积为470.11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张勤、薛小冬、刘倩逾期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兴化市XX居委会XX西路南侧2-6号(所有权证为兴房权证兴化字第××号、XH××45号、XH××42号、XH××43号)的房屋暂不要求处置,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有关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需要继续寻找,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