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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卞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