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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某交通肇事、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洲刘某某,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又名周运动),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沁阳市。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元帅、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系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的岳父,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系刘亚洲刘某某的舅舅。2015年1月11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驾驶(持有B2驾驶证)豫H×××××/豫H396UH**xU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乘坐汤撵上汤某某)沿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6Km+348m处,与由北向南田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田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亚洲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岳父周洪平周某某到现场顶替,汤撵上汤某某拨打电话120、110。周洪平周某某赶到肇事现场后,冒充自己是肇事司机,配合警察到事故科接受调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汤撵上汤某某明知刘亚洲刘某某是肇事司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称周洪平周某某是肇事司机。2015年1月13日10时25分,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到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1月13日11时15分,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在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1月13日17时50分,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在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亚洲刘某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田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通话语音详单、到案证明、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指使周洪平周某某作伪证,并顶替其冒充肇事司机,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明知刘亚洲刘某某系肇事司机,而在刘亚洲刘某某指使下,故意顶替刘亚洲刘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明知刘亚洲刘某某系肇事司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周洪平周某某是肇事司机,帮助刘亚洲刘某某逃避法律打击,均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于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汤撵上汤某某在尚未被公安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询问中,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量刑时对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以及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亚洲刘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被告人周洪平周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被告人汤撵上汤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慎锋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徐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微信公众号“”